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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妇幼保健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规定(试行)》
2024-08-26    寿光市妇幼保健院

   

寿光市妇幼保健院

医药代表接待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行为,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保障医疗业务有序进行,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医疗机构接待医药代表管理规定》(鲁卫医急字【2024】6号、《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试剂及其他医疗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他代理机构从事医药代表事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内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等。

第四条 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实行归口接待的原则由相关职能及临床医技科室负责。

第二章  接待管理

 按照公开透明、行为规范、管理有序的原则,在统一规定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人员,并有接待预约、接待流程、接待记录(简称“三定三有”)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安排接待工作。

 医药代表接待实行预约制,一般需提前7个工作日在寿光市妇幼保健院网站下载填写《寿光市妇幼保健院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附件2)及《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和诚信档案》(附件3),并附相关材料(详见第六条)发送相关科室邮箱提出预约申请及备案。

 医药代表预约前需向相关科室提交《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和诚信档案》(附件3),备案企业信息、涉及产品信息和工作人员信息,建立诚信档案。提供的信息包括:

1.医药代表的姓名、性别、学历、专业。

2.照片、籍贯、身份证号、现居住地和联系电话。

3.职务、与本院业务往来的时间

4.医药代表负责推广的产品类别、品种或推广项目,以及本院相关产品清单,提供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5.产品生产企业或其代理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人事部门电话。

6.加盖企业印章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7.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各相关科室根据电子邮件接收日期进行登记备案审查,审查通过后,建立诚信档案,至少在接待日前2个工作日与医药代表对接预约来访事宜。 

  预约成功后,来访的医药代表需在规定时间携带本人身份证到相关科室确认后,到指定地点接受接待,未经预约登记的一律不予接待。

  应急采购,药品、物资配送,设备维护维修,医院计划性工作等特殊情况除外。

十一  接待时间定为每周二上午(遇节假日顺延,特殊情况接待时间可根据实际工作确定),接待地点在寿光市妇幼保健院南三楼接待室,接待人员根据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报名情况确定,原则相关职能科室及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和相关专业人员参加,接待时院方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第十  接待内容主要包括:

1.收集医药代表所提供的资料。

2.介绍新药、专科药及新耗材和新仪器设备等信息。

3.收集、反馈产品使用情况。

4.提供产品使用指导及其他相关服务。

5.安排学术讲座,开展学术推广等。?

6.其他合作项目的接洽与沟通。

第十  负责接待的科室做好接待记录并保存归档,必要时实施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  医药产品归口科室应建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等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医药代表的诚信记录档案,记录企业及其医药代表在医院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不良行为。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  医药代表应提高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坚持诚实守信原则,规范推广行为,客观准确传递信息,推荐安全、有效、经济和优质的产品,不得隐匿产品相关问题,误导医务人员的使用。

第十  严禁医药代表擅自在门(急)诊、医技科室及住院病区等医疗重点区域活动,严禁在非接待时间和非指定地点接触医务人员。

第十  医药代表不得直接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的销售活动,坚决抵制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促销行为。禁止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不得在业务活动中向医务人员提供回扣、吃请,赠送贵重礼品等行为,不得参与统方及私自赞助医务人员借举办学术会议之名安排旅游等违规活动。

第十  医院工作人员不得在非接待时间和非指定地点私自接触医药代表。

第十  如医院工作人员在非接待时间和地点遇到医药代表来访,应态度明确拒绝接待,立即劝退,告知接待需按要求进行预约。如仍不能劝退,通知保卫科协助处理。

二十  医务人员应规范诊疗,恪守医德,廉洁自律,严禁收受医药公司及其代表给予的各种形式的的回扣。

第二十  医药代表和全院工作人员都要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据政策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有关问题,自觉维护正常的医院工作秩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  各科室在门(急)诊、住院部医生办公室等诊疗区域张贴“严禁医药代表入内”告示,并在重点区域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

第二十  各科室如发现医药代表未按有关要求擅自在医疗区域活动或在院内开展推销、统方等违规行为的,立即阻止、驱逐,保留证据,并上报医务纪检室

第二十   未按要求进行预约并《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和诚信档案》的医药代表,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私自进行接待,严禁擅自进入临床诊疗区域进行医药产品推介活动。

第二十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通过非正常途径提供或透露医药产品采购信息给医药代表,违反的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同时医院将停止采购该医药代表代理的医药产品,并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  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工作在医院纪委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各接待科室是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部门,医院主要负责人带头严格执行规定并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对所分管的接待科室一岗双责各接待科室每月30日前将《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和诚信档案》附件3报医院纪检室备案,医院纪检室对医药代表备案及科室接待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 医药代表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涉事企业有关产品限量采购、终止与其合作关系等处理措施并纳入黑名单予以整改,黑名单消除之前任何科室与个人不得与其开展工作。情节严重的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医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寿光市妇幼保健院医药代表接待流程

      2.寿光市妇幼保健院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

      3.寿光市妇幼保健院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和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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